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邢台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及学生团队、集体和组织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 学生奖励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根本导向,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邢台学院文件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奖励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奖励工作,研究学生奖励工作的重大事项(包括奖励项目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奖学金额度、评奖比例和名额分配等),批准相关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奖励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教学、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学位办、校团委、招生就业处、法务办、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组织校级奖励评审委员会,开展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部)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系部)学生奖励评审推荐工作。院(系部)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 7 人,由各院(系部)书记(或副书记)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院(系部)学生奖励评审推荐意见经院(系部)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提交学校评审。
第七条 除国家奖助学金外,学校设立的奖学金根据相关政策从校内资助经费中列支。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捐资设立校级学生奖励项目,鼓励各院(系部)依法依规整合资源,设立院(系部)级学生奖励项目。学生奖励项目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 2 —校规定,不得损毁学校声誉。奖学金均应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学校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参评国家、省、市各级党政机关及部门设立的学生奖励项目。获得奖励表彰的,学校除在综合测评成绩中计入积分外,还可颁发奖学金或奖品作为配套奖励,奖励方案由学生处研究确定。
第九条 学生奖励类型包括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竞赛类奖励等,并可设立不同的等级。
(一)荣誉称号可授予学生个人、团队、集体或组织。具体奖励项目包括:个人类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集体类荣誉称号包括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等。
(二)奖学金主要颁发给学生个人,具有荣誉性。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包括:校长特别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综合奖学金、特设类奖学金四类。校长特别奖学金是为在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的学生设立的奖学金;专项奖学金是为在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设立的奖学金;综合奖学金是为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设立的奖学金,包括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特设类奖学金是社会各界捐资设立的奖学金项目。— 3 —(三)竞赛类奖励可面向学生个人、团队、集体或组织评定,具有荣誉性。竞赛类奖励主要依托学校专项工作、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和竞赛评定。
第十条 学校围绕育人目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优化奖励项目。校级奖励项目的调整由学生处或相关部处提出意见、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院(系部)级学生奖励项目的调整,由院(系部)研究决定,并在做出设奖决定起 30 日内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奖励项目须制定专门的评审细则,并面向全校公开。评审细则应保持相对稳定,内容包括奖励对象、参评条件、评审程序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办法),由学生处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级学生奖励项目的评审细则,由学生处或相关部处制定;院(系部)级学生奖励项目的评审细则,由院(系部)负责制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评奖基本条件及要求
第十二条 获得奖励学生的基本条件:
(四)未在违纪处分处理期内。— 4 —第十三条 推荐学生参评国家、省、市及下属部门机构设立的学生奖励项目,按照相关奖励项目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评审。需要学校推荐的,由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或者由学生处或相关部处征求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校级学生奖励评审由学生处或相关部处组织进行。校级学生奖励评审应包括推荐、公示、审批等程序,评审过程自觉接受校内各单位和师生监督。
(一)校长具有学生奖励项目的直接提名推荐权;各院(系部)具有推荐本院(系部)学生参评学生奖励项目的权利;机关部处具有推荐与其职能和业务相关的学生参评相关学生奖励项目的权利。各奖励项目的推荐单位在评审细则中予以明确。
(二)校级奖励项目的推荐名额分配主要以奖励对象基数作为依据,同时可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导向、捐赠方意愿等因素,适当对部分院(系部)或部分类别学生予以倾斜。
(三)校级奖励项目评审过程中必须有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应面向全校公开,公示信息中不得出现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公示期满后应及时从网站、公告栏等撤下公示文件。
(四)奖学金类奖励及省级以上荣誉类奖励由学生处或相关部处提出建议名单,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内荣誉类奖励院(系部)评定后报学生处备案。— 5 —第十五条 学生处负责建立学生奖励信息管理系统,用于各级各类学生奖励管理,提高学生奖励项目备案、评审的效率,如实、全面、集中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奖励,对接相关财务系统规范、统一发放学生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学校向获得校级荣誉称号、奖学金、竞赛类奖励的学生个人、团队、集体或组织颁发加盖学校党委公章或学校公章的荣誉证书。如因证书丢失等原因需要校级及以上学生奖励获奖证明的,由所在院(系部)提出意见,学生处核实后出具证明或说明,加盖学生处公章。
第十七条 院(系部)级学生奖励项目需要颁发证书或出具证明、说明的,加盖院(系部)公章。
第十八条 学生奖励评审时间由学生处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确定。毕业生奖励的评审一般在每学年春季学期完成,其他各项奖励的评审一般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完成。学生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随时启动既定奖项和新增奖项的评审工作。第十九条 学生处、院(系部)可以组织颁奖活动对获奖学生、团队、集体和组织进行表彰,鼓励全校学生向获奖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
第二十条 院(系部)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学生获奖的相关审批材料存入学生档案。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奖励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有权取消其评奖资格,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奖学— 6 —— 7 —金、奖品和荣誉证书,并依据邢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邢台学院优秀学生奖励办法》(邢学院〔2006〕94 号)同时废止,其他学生奖励类文件与本文件相悖的,以本文件为准。附件:1.邢台学院学生奖励项目一览表2.邢台学院校长特别奖学金评审细则3.邢台学院专项奖学金评审细则
为促进我校校风学风建设,培养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
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奖励在校期
间践行“纯德实学”校训精神,能够利用所学服务社会,报效祖
国的优秀学生,学校从 2020 年起设立邢台学院校长特别奖学金。
校长特别奖学金是学校最高荣誉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
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有资格参
加校长特别奖学金的评选。校长特别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
该奖项每学年奖励不超过 10 名学生,每名学生奖励 10000
申请学生除具备评奖基本条件外,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为学校赢得社会赞誉、树立良好形象方面作出突出
(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
优秀的学生,或者在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一)凡符合上述资格及条件的学生均可申报校长特别奖学金。
(二)学生申请校长特别奖学金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在班
级进行评议,由辅导员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院(系
部)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审
核通过,在院(系部)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院(系部)主管
(三)学生处组织校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校
级评审委员会召开前可举行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参加的申请人
答辩会,答辩会投票结果作为校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依据。
(四)校级评审委员会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学生奖励工
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形成建议名单,在全校公示 5 个工作日后,报
(六)学校发布文件,公布获奖名单,颁发校长特别奖学金
(一)获得校长特别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校内、外其
(二)校长特别奖学金获得者如在校期间因违法、违纪行为
受到处分,经学校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可撤销其校长
为促进我校校风学风建设,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学
生多样性和个性化发展,学校开展“百人专项计划”,奖励在德、
智、体、美、劳等某一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学校出资设立专项
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有资格参
加专项奖学金的评选。专项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
该奖项每学年共奖励不超过 100 名学生,一次性奖励 1000
元/人。相关部处根据所辖工作择优推选,院(系部)按照不超
过学生总数 0.7%的比例择优推选。评选名额可空缺。
申请学生除具备获奖基本条件外,主要考察学生在德、智、
(一)道德风尚奖:用于奖励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志愿
(二)学习奋进奖:用于奖励学习勤奋、刻苦钻研,学习成
绩进步明显,在学生中能够起到很好的模范带动作用者。
(三)创新创业奖:用于奖励在创新发明、学术研究、学科
竞赛、文化推广、创业实践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能取得良
(四)社会工作奖:用于奖励在学校各类组织中能全心全意
— 11 —为学生服务,在组织建设、工作开展中能起骨干带头作用且工作
(五)文体优胜奖:用于奖励非专业学生在各类体育比赛、
文艺比赛或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群众体育活动等文化体育
(六)劳动发展奖:用于奖励具有正确的劳动观念、必备的
劳动能力、积极的劳动精神和良好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日常生活
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在劳动中表现突出,能起到带头
(一)凡符合上述资格及条件的学生均可申报上述专项奖学
金奖励项目,每年 9 月份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院(系部)或相关
(二)院(系部)或相关部处组织评审委员会,经党政联席
会研究或部处务会决定推荐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评审结
果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评审委员会召开前可举行学生代表和教
师代表参加的申请人答辩会,答辩会投票结果作为评审依据。
(三)学生处组织校级各类奖项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和
评议,提出初步奖励意见,报送学校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专项奖学金评审工作并形
成建议名单,在全校公示 5 个工作日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六)学校发布文件,公布获奖名单,颁发专项奖学金和荣
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如在校期间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
经学校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可撤销其专项奖学金称号,
为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
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新时代优秀人才,学校设
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有资格参
综合奖学金分一、二、三等三个等次。一等奖学金按学生总
人数的 3%评定,奖金为 1000 元;二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 8%
评定,奖金为 500 元;三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 15%评定,奖
(一)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成绩符合学校相
(二)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须在本年级(专业或
班级)前 20%,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须在本年级(专
业或班级)前 30%,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须在本年
(一)学生处根据比例下达当年综合奖学金评选名额,并拨
— 14 —(二)院(系部)按照绩效办法将名额分配到年级(专业或
班级),组织开展学生综合测评,根据综合测评结果确定奖学金
等次及名单,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公示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组织校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形成综合
(四)学校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综合奖学金评审工作
(六)学校发布文件,公布获奖名单,颁发综合奖学金和荣
同一学年内,获得学校综合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
奖学金,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各种级别的助
为鼓励在校学生弘扬高尚品德、刻苦学习研究、积极参与实
践,不断提升道德素质、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学校设立三好学
生荣誉称号;为鼓励学生干部扎实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有意义的
学生团体活动,为广大同学做好服务工作,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干
适用于我校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年级在校学生总数的 5%,优秀学生干
部评选比例为年级在校学生总数的 3%。评选名额可空缺。
1.参评学生应在思想道德、学习成绩和社会工作三个方面综
合表现优秀,在评奖年度获得国家奖学金、校内奖学金。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有良好的
生活习惯及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合格以上水平。
2.参评学生应在评奖年度获得国家奖学金、校内奖学金。
(一)学生处根据比例下达当年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评选名
(二)院(系部)按照绩效办法将名额分配到年级(专业或
班级)并组织评审工作,拟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表彰名单,
(三)学校发布文件,公布获奖名单,颁发三好学生、优秀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大学生在服务国家战略,推
动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创业,学校设立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适用于我校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当年毕业生总数的 10%,其中前 5%
推荐为省级优秀毕业生,其余为市(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名
(一)在校期间平均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前 30%以内;
申报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各科总成绩在本专业处于前 15%。
(二)在校期间本科学生至少 2 次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
干部称号;专科和专接本学生至少 1 次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
(三)获得国家奖励(不含面向困难生的国家奖励)和参加
(四)获批“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三支一扶”计
划的,或为学校做出过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标准。
(一)学生处根据比例下达当年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发布
— 18 —(二)院(系部)组织评审本院(系部)优秀毕业生,拟定
优秀毕业生名单,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公示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组织校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形成优秀
(四)学校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
(六)学校公布(市)校级优秀毕业生获奖名单和推荐上报
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市)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统一颁发
荣誉证书;省级优秀毕业生由河北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